请法律援助帮帮我!
我的母亲在2006年5月将家中门市租于别人经营超市,共4年,一次性付清房租,合同于2010年5月31日满。这个门市本是两个,由中间打通成一个,房产证是分别属于我和我弟的。在2009年1月我家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租房人借了2万元,此时租房人要求我父母将后边3年的合同也签定了,是与我父亲签订的,并给了1万元的定金。但今年,家人想收回这个门市自己做生意。在今年2月和3月,我和我弟弟、弟媳都通知租房人于5月31日搬离,我们不再出租房屋。但租房人要求我们赔付20%的违约金,说在09年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是如果我们违约就赔付超市中货物货款的违约金20%。
现在,我和我弟都已经结婚,我们可否收回这个超市,请问09年1月与我父亲签的合同是否生效?如果租房人强行要求按照合同执行,他既然是和我父亲签的,我们可不可以让他搬到楼上父母的住房去。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