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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出租房子的地方,都收取押金,不知道这样的做法对不对,自定的合同具不具有法律约束?我目前租的房子,是合租形式的,第一位租房者声称他进来住的时候,房东让他交了押金,在我住进来后,他以租房押金需要平摊为由,让我缴纳了部分押金钱,这样合理吗?如果说我没住满一年(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因为其他的原因而不继续住了,我所交的押金能全额退还吗?是否还要承担一些违约赔偿金?希望能详细了解

其它综合
2011-04-15 16:05: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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