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校得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干事因为不懂合同从没接触过,和一家美发机构晕晕的就签订了一个赞助合同,合同正文有有效期为2011年4月28日-5月28日。它合同上写了签订合同后要立即给与我方300元,实际给了100。而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不平等,它的任何正规活动都要学校给予场地、人员支持,而且时间长达一个月。而附则中写了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手印)后剩下,但尾约我方没有盖学校的章,只有该干事的签名和它写的我们学校的名字,也没有订立日期。对方有章和法人签名。而且合同订立部分,标的也不正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