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厂方以“无视纪律,擅自离岗,以欺骗手段谋取加班费,严重失职,影响恶劣”为由解除了我的无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厂方具体依据如下:
一.09.11.04.夜18:07刷上班卡后未进厂区(上班时间19:00).<厂方有录凭证>
二.09.11.08(星期日)夜班有刷上班卡(18:30)及下班卡(06:30),但人不在工厂
上班.(加班申请了10个小时,但本人09.11.09有加班时间为0的变更申请书,并
有上级责任者签名确认,但申请书09.11.09递交后部门经理并未认可).
请问:厂方以此理由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我应通过什么方法维
护我的合法权益和索取相关的赔偿?(我是1997年11月进厂的,2008年11月1日与厂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