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公司给领导班子上商业险,两年后又给全体员工上的保险,领导班子的保险金额大于普通员工,同时又给领导班子家属上一份保险,3年后总经理离任审计时,集团公司认为给家属保险不妥,并对该事予以处罚,家属保险全额退回公司,并出审计报告,有集团公司裁决。给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上保险,集团公司予以认可。现因公司人员举报,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以立案,其中财务负责人在经办时,领导通知也给他上一份,因为工作表现好,又是经办,我想咨询一下,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定什么罪行,如何判处,有没有辩护空间。公司性质为集体企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