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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8月开车碰伤一骑电动车的老人(约60岁),当时去医院做了全身检查,无大碍,只有脚踝处有一被挤压伤的小口,电动车也送店全部维修好,可是老太坚持说自己不能走动,当场要求赔偿五千元,不接受调解。后我们与其协商,伤口完全愈合后再调解。现老太找上门来,说已完全愈合,并出具了医院给其开的三个月的病假和医药费,并要求我们赔偿其3个月的营养费,请问有法律依据嘛?我现在对医院的医生职业道德有严重的疑问,一处被挤压的伤口要修养三个月,并且当时也查看过了,骨头无伤,经脉畅通。保险公司在核赔前会不会去医院进行核实?

交通事故
2011-04-12 1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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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