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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在十字路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当时路口的交通灯没开。我们的车子转弯,对方电动车直行。因为我开车比较慢对方电动车在我们前面倒下时把自己的脚压伤。我及时把对主送第二人民医院去全面检查,检查后医生说只是外伤,脚有些肿,有轻微擦伤,过药后开两盒化淤药。我觉得是小问题就没有报保险,交警说只是外伤让我们自己协商,七天后没问题就自动消案了。我另外给了五百元给对方让她用于换药之类的费用。第八天对方找我说还会肿,要我再去看看,她住第一人民医院附近,让我送她去一院再检查一下,医生说她伤口没处理好,所以又肿了点,开了三百多的药。现在对方说她不能上班了,要求我赔偿营养费及误工费,我想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这营养费及误工费我是否要赔,有什么标准吗?

交通事故
2010-09-26 20:26: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建议别再私下协商,由对方起诉,经由法院判决解决。她这种情况,营养费和误工费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都不大。
  • 误工费
    (一) 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承担相应的责任,营养费和误工费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 误工费要赔偿的,根据他实际工资情况,营养费他这种情况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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