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有一处房子(使用权),通过中介与一个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于2011年03月27日签订,合同内规定我需15日内将房子更名给买方。今天是04月11号,已经超过15天,买方迟迟不出现办理更名,在私下电话通知我要退房,并说是我违约。根据合同规定,我如果15日内没有更名给买方,在此后的10天内,我需每天向买方赔偿万分之三;超过10天算我违约,需双赔偿买方的定金。
1.我现在的情况算违约吗?
2.如果我再电话通知买方办理更名,买方仍不出现,超过后面赔偿的10天,违约责任应该怎么算?
3.我现在怎么做对我比较有利?怎么能留下证据说明是对方不配合,不更名?
多谢您的指教,盼您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