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行人众多,路面仅七米宽,肇事司机在向前行驶的过程中,由于过于逼近路边,刮倒了推着自行车在路边行走的一名乡村老教师,并从左上臂碾压过往前驶1至2米左右机动车停下,然后司机再往后倒车碾压了头部造成这位老教师惨死车轮底下.现场头颅爆裂、脑浆涂地,血迹斑斑,怵目惊心,惨不忍睹。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一直回避此事,从不联系我方寻求解决方案,而且我们耳闻肇事方还胸有成竹地放言,他们背后有很强大的关系,此事他们可以摆平,气焰非常嚣张,是什么让肇事者在自己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面前还如此叫嚣?是什么让他依然表现出不以为然的冷漠?除了肇事者良心与人性的泯灭之外,我们还自然而然地把肇事者的表现及态度与当地交警部门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作为联系起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的态度极为暧昧,他们的表现为:
1、其处理程序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符,存在处理程序不合法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但是,当地交警支队没有这样做,从最初处理事故的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到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都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从来也没有向我们公布或者通知过什么事项,对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事故的分析材料更不予理采,对事故处理情况也从不告知,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只说还在调查中,一直到事故处理规定的临近期限才给我们结论(复核阶段也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我们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直不服,但是在事故案件还未了结的情况下,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已全部放行,重要的证据已被改变。
2、当地交警三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我们要求复印有关的调查材料,起先办案人员不给予复印,声称须由代理律师才能复印,过了一天时间,在我们向交警系统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供有关的法律依据后才极不情愿地给我们复印了部分材料,《问询笔录》至今我们未能复印,这些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事情为什么还要找借口?在申请复核阶段,我们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词,但是当地交警支队没有理睬,也没有对我们的异议及证据作出任何不予采纳的理由和说明。根据综合材料分析和客观推理,我们认为,当地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丧失公正、证据不充分、事故成因分析推理不具说服力、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责任划分明显袒护肇事者。
交警部门的作为我们深感不解,更难抑心中的愤懑,我们无意加重肇事者的责任,只希望在事实面前,在法律面前,肇事者必须要负应有的责任,这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死者以告慰,对生者以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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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同情你们的遭遇,这类事既然发生了,就要积极而理性地面对,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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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部门做出责任事故认定书来,然后不服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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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应该通过目击证人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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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你们认为,当地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丧失公正、证据不充分、事故成因分析推理不具说服力、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责任划分明显袒护肇事者。
建议诉讼解决,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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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如你所述,存在二次碾压致死的情况,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有检察院来追究提起公诉的,对于交警部门的错误执法,你们可以向公安或者检察院举报。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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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判断,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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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