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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大学的一名学生,在2009年9月1日下午18:00左右在学校热水房打水时,学校刚换新的热水水龙头发生爆裂,将我的肩部以下腹部以上及两臂全部烫伤,医生鉴定为2级轻度烫伤,经住院21天,在家休养20天后回校。医生认定胸部会留疤,院领导在我住院期间多次保证会妥善处理此事并让我上交书面材料以处理此事。(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已由学校支付)但是到12月初学校告诉我我所列5项赔偿中的两项:精神损失费1500元;陪护费(住院期间学校让我的宿舍姐妹轮流陪护,其中3个姐妹还因此生病)2000元是不合理的,不予赔偿,且受益人为我本人的学生意外险2300元必须全部上交学校。
请问:我所列的精神损失费和陪护费用是不合理的吗?法律对精神损失费有特定要求吗?保险费用到底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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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综合
2011-04-09 0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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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