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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出售了一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标识,同贷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买方在递件当日付清首付款(买方先帮我付清了银行贷款10万元),同贷书已于2011年3月3日出具,但是因买方未筹齐首付款,所以直至2011年4月8日还不能递件。买卖合同中未与对方约定若对方没有依照约定给付首付款可以解除合同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等曾多次电话、短信、邮件催促中介公司,要求买方尽快递件(这些信息中没有明确期限)。本打算卖了这套后买其他物业,目前房价飙升,另我损失惨重。所以我打算取消房屋买卖合同!请问:1)我可否取消房屋买卖合同?该以何种方式通知对方取消?2)如果近期买方可以递件,而我不同意递件,买方是否可起诉我,我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房产纠纷
2011-04-11 16: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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