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饭店是处在某林业局,建于81年。当时是河滩,是我父亲为了解决我母亲就业问题,自己一把土一块石的砌垒起来的。九二年后,在原基础上不断地改造,建起一座约120平方米的(框架)二层楼和一幢约200平方米的混泥土的瓦房。现在,林业局想规划、改造河堤路,要征用到我家的饭店(全部)。林业局给出三个条件之一如下:1、拆迁按150元/平方米补偿,2、给予一间约20平方米临街新建铺面调换(不确定地点),3、服从也拆不服从也拆。但是,我家饭店有个问题,就是86年时乡政府派员到我店丈量租地事宜,同时颁发一份使用本土地的证明,费用约700元。现在林业局这样以这三个条件之一来补偿我们,我们觉得很不公平不知如何是好?请专家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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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主张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经济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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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经济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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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