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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2年8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到08年3月份一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个小时,公司是从08年3月后才开始实行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另外从08年3月到现在我与公司又签订了2次合同,现一方面公司要注销成立一家新公司,另外我们的合同到3月31号合同期满。
问我可以追讨前几年的加班费吗?公司注销可以向新公司申请经济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1-04-03 2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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