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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进入该公司的,工资是有基本工资植物工资岗位工资,调整金组成,加班费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发放,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是以上几项相加请问; 1;我能不能及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并要求补足加班费不足部分。 2:可以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经济赔偿金。 3:05年到08年的不足额部分可以要求补足吗; 4:经济补偿金是从05年开始计算还是08年开始要求。 6:可以更具劳动合同法85条相关规定要求补偿吗。 我从10年4月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纠纷
2010-12-14 2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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