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2009年10月15日离婚,并且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债权债务,2009年12月1日,因为债务纠纷,前夫被起诉,我也被作为被告起诉,前夫的债务纠纷我事先并不知情,而且出于道义,前夫借娘家亲戚的6万元有我偿还,请问,我在这起案件中是否有责任,如果没有如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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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协议中规定了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只要那个协议公证有效,那你就对那六万块的前夫个人债务无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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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举证对方的债务与你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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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离婚时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您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您前夫追偿。如果您能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债权人与你前夫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您与您前夫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而债权人又知道这个约定的,该债务由您前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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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