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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2004年年初在东莞打工的时候与一女相识并同居,然后女方怀孕,由于当时我丈夫的家人并不同意他们的婚事,劝女方流产,但女方不同意,一直拖延至产前3天到我丈夫的家中接受我家公的2万元作为分手费,并立收据承诺以后互不相欠,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现在女方却提起民事诉状,要求我丈夫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孩子18年的扶养费(孩子是05年出生的,女方一直单身),请问这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有什么优势吗?

婚姻家庭
2011-04-06 0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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