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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2008年10月15日下午,受害人杨*驾驶电动车,在礼品城区的内人行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肇事司机开着沃尔沃轿车(车牌:浙)从交叉口的小巷中快速的行驶出来,情况来的太突然受害人来不及躲避就被肇事司机直接撞上,造成受害人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龙港镇龙港交警大队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至龙港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小腿严重粉碎性骨折,诊断因病情非常严重,被转至温州中西结合医院治疗。温州中西结合医院以特级护理等方式医治。受害人在温州中西结合医院的多位骨科专家的诊断和治疗下,受害人的手术很成功,受害人于2008年11月4日在病情稍稳定情形之下带药出院。
肇事者驾驶轿车经小巷和内人行道路口理应减速确保安全通过,其不仅没减速反而快速行驶而出,且由于车速过快导致采取措施不及,将受害人连车撞倒致原告被摔成重伤。
受害人今遭此不幸,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精神痛苦无以弥补。肇事者理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医疗费: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7000元。
第一次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27000远
第一次手术后开的后续药费:5000元
第二次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0元
第一次手术后期间去一趟上海医院复查:车费(加陪同人车费)+复查费:2000元
(二)护理费:受害人在治疗和康护期间聘请的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第一次手术期间发生的护理人员费用:2100元(100元/天21天)
第二次手术期间发生的护理人员费用:1700元(100元/天17天)
(三)交通费:受害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期间发生交通费用总共:5000元
(四)住宿费:受害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期间受害人亲属陪同住宿费及伙食费15天总共:1500元+750元򕞚元
(五)伙食费:受害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期间伙食费50元/天(38天)总共:1900元
(六)营养费:受害人第一次和第二次后在家所需营养补充总共:15000元
(七)误工费:
受害人在事故前是一位开婚庆礼仪公司的老板(店开在龙港镇西城路217-219号,店里装修是精装较时尚气派),受害人的公司是继龙港万里婚庆,喜洋洋婚庆后的第三大婚庆礼仪公司,公司业务和声誉口碑一向很好,一年的生意额最少都在10W-15W之间。由于受害人发生了事故后,公司里一下子没人打理,导致了公司的业务渐渐少掉,生意也不好了,因为受害人本身是和龙港各大婚纱公司都是有业务联系的,都是受害人亲自处理,受害人出事故后就没人打理。
受害人在出事故到受害人的第二次手术休养康复后,其时间长达15个月,在此期间蒙受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在此向肇事者索赔误工费现在给交通里调合的一说只有赔57000W所以我不知道怎么办想咨询一下

交通事故
2011-04-03 10:07: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