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月1日起在现公司工作,公司于3月30日口头通知从4月1日起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了相当于1.5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平均工资时,未将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公积金计算在内,少了500多元钱,请问这样计算对吗? 另外,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应再多发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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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公积金应不计算在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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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公积金应不计算在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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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