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总公司投资100%的全资子公司在兰州恶意注销(09年注销)。我调入子公司是经总公司同意。子公
司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均由总公司管理。由于亏损,04年让我们下岗在家等候处理。由于子公司拖欠
多年的工资,还收了我的押金、风险抵押金,且最后注销。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子公司已不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我只能追究总公司的责任。经查证,其工商注销材料中总公司承诺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总
公司承担。我起诉了第一被告子公司、第二被告总公司,但二审法院均判: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现在我想请求高院再审,那怎样追究总公司的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
益,那条法律能具体证明总公司有责任?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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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
你到凹当地的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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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你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当面咨询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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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