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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0日,本人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是空白的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收回去后就没有将其中一份交给我!公司借口说是“拿去劳动局盖章”),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是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是7000元/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2010年1月30日发2009年12月份的工资时只有5000元,没有发12月20日到12月31日的转正工资,我当时没有留意去问财务为什么会这样?2010年3月4日发2010年1月的工资时还是发与2009年12月的工资一样多,也是5000元!没有增加工资!我去询问财务,她们说已经发了转正工资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怎样?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02 11: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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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