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快递公司,2010年1月14号新招了一名快递员,事先讲明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在一次送快递的路上摔伤,锁骨骨折。(实际上半天数22天)在住院期间,我们公司负责了全部的医疗金额,包括住院费、医药费、在院的伙食费等等。快递员出院后,一直在家修养。我公司出于好心,2010年3月29日打电话叫他回来上班,并安排文职工作保证底薪800元包食宿。但是快递员的家人打电话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我想问问要求是否合理。快递员的父亲是开大车的、母亲在家务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