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07年5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书》,为分期付款(分4期付完),1-3期分别于07年5月,6月,7月付清,最后一笔在主体封顶后付清全部的余额(前3期房款我都按时结了,第四期尾款因开发商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到10年4月才主体封顶,最后一笔尾款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后也按时交清),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08年12月,条约上写明如开发商实际交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210天,业主可要求退房,开发商除退还业主全部已付房款外,还应另行补偿业主实际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句号)。若业主不愿意退房,则开发商按月利率千分之十向开发商赔偿逾期利息;但开发商延期至2011年3月才交房,到算违约金时,开发商却只按最后交房款的时间来算,也就是从10年4月份算起至11年3月止,我决得这样肯定不合理,因合同上已写明交房时间为08年12月,最后尾款也是因开发商延期才于10年4月交的,属开发商违约在先,所以违约金应从08年12月算起,不知正确与否,请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31 18:19: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