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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时购买了一套按揭房(20年),房产证名字是我们两个的名字。离婚时,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了房子归我所有,按揭款项也由我个人支付和承担相当责任。由于是按揭房,当时无法去办理过户,也因为他本人在国外工作,想委托也找不上值得信任的人委托,而且当时觉得20年的时间变数太大,因此也没有任何公证和委托。现在由于个人能力问题,无法再继续支付每月的按揭费用,想卖掉此房,但现在房管局那边一是需要双方本人到场,进行变更。或要他的委托公证书来进行产权变更。但由于离婚多年一直没有联系过,因此现在无法联系上他。又经咨询,房管方说可以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我想想问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这样的案件费用需要多少?时间有多长?

婚姻家庭
2012-07-28 22: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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