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是教师,教委统一修了一套集资房,建房合同上注明归女方所有,现在女方和男方离婚了,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当时财产分割书上男女双方是把该房屋协商给女方的,因为从建房到房产证办理下来都是女方的名字,所以不存在说把该房又过到女方名下,这种叫析产房屋吗?
2.女方是教师,教委统一修了一套集资房,建房合同上注明归女方所有,现在女方和男方离婚了.房子自愿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便一起到交易所过户把户过给男方,而男方现在拿出来卖,这种叫析产房屋吗?所谓的析产房屋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离婚过户给对方才算吗?请专家律师解答,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