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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外婆去世后,留下遗嘱把名下的一个门面给了小姨。但是多年来我家一直照顾赡养外婆,并且以前留下的遗嘱是把门面给我们,所以后来门面改造的时候,我们投入了一些钱下去,而在2年前小姨找了一帮人来闹事把外婆接到了她家,此前从未尽过一点赡养义务,然后在2010年左右,带着外婆重新立了遗嘱,并借口所有手续均以遗失重新办齐文件(事实上大家都知道房产证户口等都在我家) 请问这种情况,我家能不能争取到一部分利益,关于以前投入的钱能不能拿回来?

继承
2011-03-30 21:23:4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过去所投入的钱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对外婆的一种赠与,现在受赠人已经去世,已无法要回。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根办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故从你们的实际情况来看,你外婆立有两份遗嘱,在都没有公证的情况下,内容又相抵触,以最后一份为准。你小姨可依法遗嘱继承外婆名下的一个门面。
  • 鉴于情况复杂,为更全面地为你解答,建议来电详询。
  • 您好,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才行。详细情况最好来电咨询。
  • 1、向房管局提出产权异议;
    2、及时起诉;
    3、鉴定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据你所讲,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尽快约见律师细谈。如需帮助,可以随时联系我。
  • 你好,你描述的情况是可以维权的。首先此处遗嘱的真实性值得质疑;其次重新办理各种文件一事,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此两点问题解决了,遗产继承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还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我。
  • 以后来的公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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