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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甲所在公司向某开发商购进一批房产,并以市场价的1/2销售给职工作为福利,每位职工限购一套,并允许职工将其二手转卖。 但乙并不需要住房,恰好甲准备多购买一些来牟利。于是甲用乙的名字,自己出钱多购买了一套,便出现了如今这套“甲出钱、乙署名”的房产。 由于乙在作出该决定后,并没有告知其子女,如今乙因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其子女准备平分老人的遗产,但这一套特殊的房产(“甲出钱、乙署名”)引起了争议,己方要求收回作为老人的遗产分配,而甲方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出钱的,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乙的名字,但这是甲出的钱,理应属于甲的。 现在该怎么办?

继承
2009-11-01 0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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