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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5/1和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公司(甲方)为使本企业干部有一个安定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增加公司的凝聚力,建造住宅楼。公司负责申请购买建设用地及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建房的 一切费用均由公司负责支付。根据公司的决定,扣除补贴款后,本人实际支付给公 司的购房款为人民币90450元,分期支付给公司,付款年限为十年,自1996年5月1日 开始计算,每月在薪资中扣除人民币754元给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全部付清。 合同规定本人自1995年8月1日起计服务公司满6年,并付清全部够房款以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服务公司未满6年或未交清全部购房款前,《房屋所有权证》由公司保管,直到上述条件达到后,公司即把《房屋所有权证》办妥给本人。 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由 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由中山市**律师事务所见证。 购房款交清后向公司索要《房屋所有权证》,公司于2007年1月告之因国家政策改变办不到房产证,强行退回全部购房款,不再履行合同。多次协商现在公司只愿补尝 人民币5万并收回其产权。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政策改变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吗?合同中没有申明政策改变影响合同执行。

合同纠纷
2011-03-30 09:35: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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