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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某机关的经济适用房,我和卖房者之间只签订了一份未经公证的合同,因为对朋友相信所以已经把房款基本付清,该房产要2011年年底卖房者才能取得产权证,5年以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是现在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卖房者反悔不想履行合同,找出各种理由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说我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她的理由是经济适用房未取得产权及未满5年,不具备交易的资格,所以我们签的是无效合同,她只同意退我房款,而现在相同的钱连一半的面积都买不到,我该怎么办,还有办法执行合同吗?恳请老师指点

其它综合
2011-03-29 07: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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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你这个案件中,房屋的差价可以视为你的损失,但你们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应当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赔偿一部分房价差价。
    但是,房价增值部分能否算作你的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有争议!所以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朱红宇律师!
  • 已答复。
  •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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