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河北任丘的李*,我咨询问题是我租了本单位的一处门面,我是本单位的下岗职工,开了个酒店,协议每年一签,我已经营了20余年,按合同房租每年一交,一次性交清,但是这些年也没有一次性交清过,他们只是用饭费厅房租,多退少补,每年的租金为42000元,2010年的合同期是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2010年6月份因家属突然发现得了白血病所以停业,到8月份家属的病情稳定后,我再要开业就不让开了,说我违约了,2010年我已交了27000余元的房租,我现在因家属治病已负债累累,他们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请有经验的律师给分析分析。跪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