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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时,前夫因过错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子给我。(房屋是男方婚前父母出资所买,但房产证及购房发票均为前夫的名字)我拿着离婚协议顺利地办理了房屋户主变更,房本上成了我的名字。这期间男方老人曾私自与我签订一份协议,(前夫不知)。协议内容阐明了:系婚前老人为儿子结婚购买的,离婚后决定给予我,但不准许我买卖此房。当时我为安慰老人就签了字。现在离婚4年了,我将此房卖后贷款买了一套更大的房子想作为未来的婚前财产。但前夫的父母知道后拿出当时的协议,要告我。我很着急,不想青春给了对方,孩子对方也要走了,我一无所有。请您帮助我度过难关,一旦对方起诉,我是否能败诉?(此房购买时为商品房,结婚后按单位分房政策退过钱,将房屋性质转变成为单位分房了。退得钱给了老人,这些年我以有房户自居,失去了房屋补贴等政策。)法庭是否能偏向我呢?

婚姻家庭
2011-03-27 2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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