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自2010年12月16日入职,只填过一张登记表,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我询问公司对我的人事决定,24日公司以不适合此工作为由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无书面通知),对此我要求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但公司又以无书面通知为由要求我留在公司,并给我调动岗位。为此我以领导要求辞职为由申请离职,目前还没有办完离职手续。请问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帮助我?我是否可以按劳动法要求公司补发我2011.1.16--2011.3.24的双倍工资?

其它综合
2011-03-25 13:43: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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