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主:少儿甲,2岁。
放假时,与另一小朋友(简称乙)玩耍时,不慎用乙交给自己玩的玩具枪(打黄豆大小塑料子弹的那种枪)将乙的眼睛打伤。
事发后,双方监护人将乙送到正规医院救治,医生治疗后,认为无大障。治疗过程所花费用由甲方监护人全部出资(大约300元)。
大约一年后,乙方监护人对甲说,“乙眼睛看不清,要到大城市大医院去治。”后来,在未得到甲方监护人的短答复情况下,自行带乙支医治。现在,乙方监护人对甲说,“乙治疗花了10万多元!”
请问:1、甲方监护人对乙的意外伤害应承担责任吗?
2、乙第二次治疗应该由甲方监护人负责吗?
3、若1与2应由甲方监护人承担责任,应负多少责任?

民事相关
2011-03-25 15:31: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