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和商务楼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承租者提前解约,在没收保证金的同时要向租赁方再支付未履行租期一半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合理吗?如果我们不予支付,打官司会输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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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至于违约金的高低,只要不超出租房损失的30%,都是合理的,如果超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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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不好评价;
只要合同有这样约定,双方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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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为有效。
违反了合同要顶既要承担不利后果。
如需帮助可以和我联系(泰州市区 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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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