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8月进入街道工作(合同制),当时签的是一年的合同,后来又签了一次合同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底的,2010年合同未签。现在到了2010年4月,期间单位对我的工资和社保金是照付的,我现在想主动离开开单位。请问我这样离开单位算什么性质,是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还是算主动离职。因为涉及到失业保险申请的事情??主动离职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我们工资是年薪制,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底领取考核工资,我现在离职,年底的考核工资是不是可以领取?我想申请失业保险,要怎么样对单位说,更具法律说服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