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至今我在一家企业已工作了13年时间,2008年(此前已经在该企工作了11年)实施新劳动法的时候,公司一次补偿了一笔加班费和社保费。2009年公司又与其它公司合作成立了新公司。在新公司和我签合同时将工资签为800元以上(模糊数字),但实际工资没有降低重签了一年合同。马上合同要满期,公司又要求将工资签为800元以上,我可不可以和公司拒签新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经济补偿。那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假定以2000元/月计算)?08年以前的那一笔补偿,算不算是买断以前的工年?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方式维权?

其它综合
2011-03-25 13:41: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