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是无固定合同,08年3月我得了癌症,休到2010年3月,想回去上班,公司让我干原工作,我不能胜任,公司能据此跟我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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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另行按排适合你的工作,如未经过该程序,则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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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应另行按照适合你的工作,如未经过该程序,则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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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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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