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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2002年付款买的房,2003年5月与女方结婚,8月份在房产局拿房产证书时,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在有的表格里填了女方的名字,但实际下发的房产证只是男方一人。此后,2005年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女方承认房子归男方所有,并签字。 现在,男方在出售房子时,房产局提出登记表里有女方的名字,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才能出售。请问,房产局提出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产纠纷
2011-03-23 1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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