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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2月17日离职,公司从2.9日开始上班,那么应出勤为2.9至2.17(实际出勤8天)。 问题一: 2.2、2.3、2.4日三天法定日,应该发放工资吗?也就是说本月工资结算时是按8天核算还是按11天核算呢? 公司说“离职的人是按实际出勤的天数算工资”的解释是否合理呢? 问题二: 2月份社保,公司要求单位部分的一半要由个人承担,也不知是否合理。 本人在武汉,不知是否是当地有相关政策,对于以上问题存在疑虑。

劳动纠纷
2011-03-22 22:35: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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