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 甲乙为兄妹,丙为外婆,丁为母亲,戊为姨妈
2000年新购房屋(总价:37万,首付7.4万,首付款中7万为变卖旧屋所得,旧屋所有人:丙)
房产证署名:甲、乙、丙,主贷人乙,无附加说明
剩余29.6万实际由甲支付,现仍有贷款未偿清。
房屋购得后约2个月,丙去世
实际房屋由甲、丁、居住,现房屋估值约240万
现2011年,乙因另购房屋,需将房屋产权转至甲名下,这部分关系由甲、乙自行协商处理k
问题1: 戊的份额计算为首付款的增值后余额分摊
7.4 * 240/37 / 6 = 8万 ,是否正确。
问题2: 必须要走公证流程?还是直接走诉讼?
如何处理较为便捷及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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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案操作有难度,因为丙的名字还在上面,如果想要去掉病的名字就需要经过继承手续,需要戊的同意。您的算法是以实际出资情况为依据的,但由于甲乙丙对方资没有约定份额比例,实际上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戊可能会要求较高的数额。如果能和戊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将病的名字去掉。甲乙之间的份额转让恐怕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只能过户。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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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费用会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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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诉讼解决,公证费用较高手续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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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如果现在主张继承,则是按照房屋现在价值,继承属于丙的那三分之一房产,不是8万。公证的费用是房屋价值的2.5%-3%,而诉讼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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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从你讲述情况看,该房屋由甲乙丙三人共有,三人没有约定份额且具有家庭关系,可能被认定属于共同共有,即丙享有的产权份额为1/3,按现值外婆享有相当于80万的财产价值,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丁、戊(及丙的其他子女、外公)继承,如果仅有丁戊两个继承人,则戊享有40万价值的房产。
2、可以考虑与戊进行协商,之后要求其放弃继承权,并形成书面文件。
3、公证与诉讼比较而言,诉讼的费用将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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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能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继承诉讼;协商不一致的,必须走诉讼的途径.
戊的份额按照按份共有的话应是7/37*(240-余下的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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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