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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有果园八亩,耕地五亩租赁给乙方修建砖厂,每亩租赁费人民币平均四百元,合同有一条款约定:“如果砖厂整体转让或整体出租,此协议中(终之误)止,租金按国家的有关标准重新协商决定。”现在乙方将砖厂生产,营销,资产管理权转租给第三人,每年收取租金。乙方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以终止,要求重新协商租金,乙方认为不是整体出租,不重新协商。甲方对“整体”的理解是:“生产权、自主经营销售权、资产管理权、承担风险”等视为“整体”;乙方对“整体”的理解是“我还是厂长”“我处理交通、水、电及周边居民可能发生的纠纷,”所以转租不是“整体”。请您解释一下甲方终止合同的理由能成立吗?

其它综合
2011-03-22 14:44: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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