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与村委会签定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内容包括租赁地点、占地面积(86.58平方米)、租赁期限(三年即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用等。协议中还特别约定“占地所盖房屋如在协议期内,村委会如需要用此处占地,租赁人应无条件拆除”。
协议签定后,我自己投资建房四间从事经营业务。后来由于村委会改选,2005年协议到期后至今没有续签,我仍每年按时交纳租赁费。2010年9月份,村委会决定对该地段进行开发建楼,要求我尽快拆房。
请问:由于协议已经过期,原协议中“无条件拆除”的条款是否还有效?如果无效,我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要求经济补偿或房屋置换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