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婆于1997年结婚(结婚时她家以建房屋),我是同省外迁户口(双方都是农户),2007年因土地被开发征用,一家三口分得房屋2套(套三105平方,套二70平方),岳父岳母分得1套(套三105平方)。2011年3月房屋拿到手,我打算将套二房屋拿出来让我老家的父母居住(主要是考虑让父母离的近点方便照顾),老婆以与我父母无法相处,无力照顾我父母为由坚决拒绝,同时在不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与岳父岳母将其父母的套三房屋出租,让岳父岳母居住我们的套二房屋。我想咨询一下,在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以老婆不赡养我的父母为由申请离婚。如果能离婚,现在分得的房屋该如何分割?急盼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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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所讲,你们一家三口分得房屋2套应为你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当然还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你的户籍是迁入的没有关系。当然,岳父岳母的房屋肯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外,你询问是否能离婚,估计现在你妻子不同意离婚所以你们不能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你想问是否能离婚是问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个还是要看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点你应该很清楚。又不是古人的“七出三不去”,“以老婆不赡养我的父母为由”就可以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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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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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建议慎重行使,家和万事兴,另外你只能分割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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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妻子本身没有义务赡养你的父母的义务,配偶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延续出来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如果你想离婚,应当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与你的父母难以相处进而与你难以相处,导致感情不和)起诉,同时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家三口分得房屋2套”,如果当时安置时有你们的孩子的,应当是你们的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你享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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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讲,这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建议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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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事不至于离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必须是夫妻共有财产。拆迁安置的房屋有人头的因素也有土地、资产的因素,你提供的材料还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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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你的父母不是离婚离婚理由,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分得房屋是你们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共同部份可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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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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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分配夫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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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家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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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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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