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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湖北人,我们集团公司在武汉。我的合同是与集团签订的,合同合期限3年,工作内容从事驻外财务经理,委派到天津工作3年。在天津公司工作两年后,由于天津公司被集团公司关闭了。集团公司在没有与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我调到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公司工作,我向集团公司领导申请加工资,被驳回,甚至遭到公司领导的威胁,如果不同意到北京公司工作。就将被视为自动离职。我只好在集团给我原有的待遇上到北京公司工作,但是到北京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第二个月工资又被在原有待遇的基础上扣掉了20%绩效,但是集团公司调我到北京公司之前给我发的邮件工资待遇是6000,我的主合同也没有明确相应的工资标准。公司如此将我调来调去,又扣我的工资,我该如何处理?

其它综合
2011-03-20 2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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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