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现居住的是一套直管公产房,这套公产房当初是以家庭为单位分给全体家庭人员的,(原来在和平区华中路,1993年拆迁又搬到南开飞云里)因为承租人只能写一人名字故写的是我姑姑的名,承租人从未在承租房居住过,我们的户口也一直在一起,房子由我们一直居住,并按月交房租给房管站,如今(姑姑)承租人背着我们私下和房管站交易购买了该公产房的产权,变为她的私产房了,请问可不可以、合法么。不经过我们同意承租人本人私下买了产权,由原来的公有住房办成她自己的私有财产,政策法规有明文规定允许这样剥夺我们的权利吗?我想起诉她和房管站的交易合同 无效合同 并令其恢复原来直管公产房性质。会胜诉吗?
法律知识欠缺,不知我的主张 法律是否支持,烦请您给个答复,您能为我们打赢这场诉讼吗?因为今天才得知她已买下产权的消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