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9年结婚,当时丈夫家没有另外盖房子,就跟老人住在一起(婆婆在1988年病逝),公公说这个房子就给我们了,因为丈夫是老小,哥哥姐姐们都已成家,所以我们也没去改房产证,就这么一直住着,因为这个房子是在1985年优惠转让给个人花了700元钱(票据由于年数多已无从查找),但在1993年老人感觉孤独要再婚,后我们就搬出这个屋,我就把这个房屋合同交给了公公,决定自己出去盖房子(托邻居转交),老人再婚后的第二年也就1994年二次房改又补交了900元,现在老人跟这个后老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这个后老伴想独占这个房产企图把老人气死,就百般虐待,公公实在无法忍受,就离开这个家半年之多,在离开家之前老人重新做了一份房产公证(因为之前老人被后老伴逼着已做了一份房产公证),内容是把这个现有房屋过户到其儿子名下,并委托儿子进行这个房子拆迁过程中的所有事项的办理。(现在这个房子面临拆迁),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把这个房子卖掉,因为如要楼房需加钱,我没有钱,老人也没有钱,这样我只好要钱,不要楼房,但后婆婆还在住着不走,我应如何办才妥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