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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6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承诺分三次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款。6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交移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公司在依照约定付款一次以后,表示剩余款项将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由于登记手续迟延,乙公司在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日届满后,没有付清剩余款项。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1-03-18 2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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