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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里面有一条关于竞业规定:劳动者离开本单位后不得将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如有泄露本单位将依法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现本人离开该单位已经有2个月;由于该单位的投资者变动,后来的投资者聘请我回去工作,请问如果我回去工作会违反当初与老板约定的竞业规定吗?盼回复!

公司企业
2011-03-18 18:29: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你可以要求原老板的补偿,如果他不补偿,你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 请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本律师会帮你具体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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