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购买商铺一个,总计价28万元当场付现金27万元,合同上注明余款1万元交证时一次性付清。直到2010年10月才通知缴纳契税,我于11月3日已缴纳契税,到2011年元月通知我领证。请问,我可以依照合同向开发商索赔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吗。合同上注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受买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受买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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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可以以违约要求他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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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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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