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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校硕士研究生。去年我们村由于兴建工业园集体拆迁了。集体财产却没有分给我,他们的理由是我是硕士生,没有资格。但是,我看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我觉得我应该有资格得到这笔钱。谢谢!

行政纠纷
2011-03-15 2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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