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利用业余时间编写的教材,学校说是职务行为,学校由此要编者跟学校签一份协议,目的是学校要版权,但要编者跟出版社签合同,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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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一定是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作品主要分两类,1、未完成法人、其他组织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是归作者享有;2、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编写的教材如果不属于上面的情况的,不属于职务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学校可以取得版权。
即使是属于1这种情形的职务行为,学校也只能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需要经过学校同意才能许可他人使用,如许可获得报酬的由双方协商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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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想要在该教材出现版权纠纷时,找你做替死鬼。欢迎来电咨询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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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